陳 繼同志 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行政管理、信訪維穩、綜合治理、政務公開、基金監督、督查考核、紀檢監察、財務審批(含中心財務)、工會、勞動維權、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等工作。分管機關黨委綜合辦公室、行政綜合辦公室、勞維中心。
閆立華同志 負責工資福利、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管理、人事調配錄用、公招考聘、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及相關業務工作。分管計劃工資福利科、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勞動關系科。
趙利國同志 負責就業促進、職業能力建設、工傷保險、組織人才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上級考核海城相關人社指標及招商引資等工作。分管就業促進和職業能力建設科、工傷保險科。
婁峻峰同志 負責企業和個體自然人退休審批、行政審批、法制宣傳、社會服務窗口、營商環境建設等工作。分管養老保險科、政策法規科、行政服務大廳。
安 俏同志 負責職稱評聘、創城創衛、團委、婦聯等工作。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王曉東同志 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黨委及中心全面工作。分管社會保險事務中心。
丁廣學同志 負責中心黨建、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退休人員日常服務和檔案整理工作;負責人社系統信息化管理、數字人社工作。分管中心黨委日常工作,社會企業退休人員服務中心、人社數據信息中心。
趙 陽同志 負責就業體系建設和服務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招商引資、物業管理等工作。分管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華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暫由王曉東同志代管。人才職介中心暫由趙陽同志代管。上述業務待中心領導班子配齊后另行調整。
局領導同志根據職責分工,直接或間接協調人社中心相關領導同志,強化工作銜接,建立完整鏈條。
第一條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8]249號),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海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國家、省委、鞍山市委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并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人才、勞動力、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等市場。負責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管理。
(三)擬訂促進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企業用工信息的收集和發布,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創業促進就業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擬訂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貫徹執行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擬訂用人單位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貫徹全市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鞍山市工傷保險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收集、整理并上報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的用人計劃及工資工作,負責工資分配的宏觀管理;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及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方案并組織貫徹實施;建立地區津貼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登記管理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的選拔和申報工作;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考核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全市事業系統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調整。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鞍山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全市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實施細則。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十)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強化人員調配和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擬訂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鞍山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海城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案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和政策咨詢服務。
(十四)受市政府委托負責海城市人才資金、大學生創業和高校畢業生援助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人事考試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十六)職能轉變。海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促進就業創業、持續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激勵人才創新創造、保障農民工權益等職責。
(十七)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第四條 海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2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第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海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海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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