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七十號主席令,公布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又一重大標志性成果,對于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志性立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改革開放40多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創新發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理論基礎、實踐基礎、法律基礎和社會基礎。
一是理論基礎。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我們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升華和實踐結晶,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相結合的重大成果,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也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這部法典首次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寫入法律,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十個堅持”的核心要義進行了法律化表達。
二是實踐基礎。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科學指引下,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重大成就,實現由重點整治到系統治理、被動應對到主動作為、全球環境治理參與者到引領者、實踐探索到科學理論指導的重大轉變,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三是法律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整體實現“升級換代”,取得重大成就,新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濕地保護法、噪聲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護法等法律,同時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進行了修改。現行有效的30多部生態環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章制度、政策措施等,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四是社會基礎。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保護生態環境、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新時代新征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形成一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必要舉措;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客觀要求;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的內在要求。
編纂法典是通過對現行某一領域的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介乎二者之間、對現行有關法律的編訂纂修,既需要保持現行法的穩定性,也需要適應新情況進行適當的立、改、廢。生態環境法典正是對現行30多部生態環境類法律進行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形成5編、1242條的鴻篇巨制,各編依次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法典緊緊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目標要求,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予以充分呈現,法典不是對現有法律制度的簡單平移,而是立足國情和實際進行了擇取提煉、歸納概括、集成升華,突出了法典編纂之“纂”的特點。與現行的有關生態環境法律相比,這部法典有許多亮點和創新,在法典各編中都有充分體現。
第一,總則編。該編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統領其他各編。在制度設計上,集中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基本內容予以法律化表達,修改完善了生態環境保護遵循的基本原則,提煉概括了生態環境領域的通用性制度規范。比如,生態環境領域的規劃、標準、監測等,根據實踐需求新增了“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一章。總則編充分吸收了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近年來新制定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新制度,充分總結實踐經驗,將認識較為一致、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主要介紹該編三大亮點。
修改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原則有: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在此基礎上,總則編適應生態環境法典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均納入調整范圍的需要,新增了生態優先原則和綠色發展原則。貫徹黨的創新理論,堅持以系統觀念對生態環境進行治理,將原來的“綜合治理”原則修改為“系統治理”原則,最終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六項原則: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
拓展法律適用范圍。適應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的需要,總則編在現行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了法律適用范圍:一是明確生態環境法典適用于我國領域和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二是進一步規定在我國領域和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國領域和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也適用法典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和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
完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基礎上,生態環境法典對環評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包括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針對實踐中反映突出的有些環評機構開展業務不規范問題,要求環評機構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水平和從業經歷,對環評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并加強監督管理等。
第二,污染防治編。該編將現行生態環境法律規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總結提煉為通則、一般規定,并立足實踐,對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例如秸稈焚燒,老百姓家門口的油煙、惡臭等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完善;對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等新領域污染防治問題作出相關規定。這些都體現了對現有法律制度和實踐經驗的系統整合和集成優化。主要介紹該編兩大亮點。
完善秸稈禁燒管控制度。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秸稈禁燒簡單化、一刀切等問題,生態環境法典作了針對性的回應,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精準加強秸稈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同時在延續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在其他區域,只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區域和規定的特定時段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明確新領域污染防治制度。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是新的污染防治問題。現有化學物質中,通過環境風險篩查與評估,初步篩查出的新污染物約1000種,經評估具有高環境風險應當優先控制的新污染物約40種類,已納入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的新污染物共14種類。目前,國內外廣泛關注的新化學污染物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電磁輻射設施包括廣播電視設施、導航設施、無線通訊設施、雷達、輸變電設施等,需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確保符合國家標準,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光污染主要包括人工照明導致的光污染和玻璃幕墻等反射光給人的視覺造成的干擾。既立足當下、又著眼長遠,生態環境法典把成熟的、看得準的經驗做法編入法典,對于還需要繼續探索實踐的作出原則性規定。堅持這一原則,法典對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三部分內容作出規定。
第三,生態保護編。該編將現行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如森林法、草原法、濕地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法典,根據不同生態要素的特點,從生態系統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物種保護等多個角度予以規范,突出體現法典編纂的特點。其中,江河湖泊生態系統、野生植物的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生態修復等內容,都具有很強的創新性。主要介紹該編兩大亮點。
妥善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之間的關系。該編專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一章,放在“生態系統保護”一章之后,對如何統籌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作了規定。在編纂工作中,有意見提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問題不屬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范疇,不贊成對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進行專章規定。對此,我們高度重視,反復研究。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正確認識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關系,如何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態環境問題,歸根到底是資源過度開發、粗放利用、奢侈消費造成的”,“要樹立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的資源觀”,“更加重視資源利用的系統效率,更加重視在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更加重視資源的再生循環利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基于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密切關系,生態保護編專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一章,這樣的體例設計,既尊重了不同生態要素的各自特點,又體現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辯證統一。
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編纂工作中,對各方面反映的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問題,我們都進行了認真研究,在法典中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例如,規定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科學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明確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綠色低碳發展編。該編系統整合循環經濟、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構建綠色低碳發展領域的基礎性制度,并積極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有關原則性、引領性規定。該編有較多創新性規定,包括應對氣候變化和廢棄物循環利用、綠色消費等內容,都具有很強的創新性。主要介紹其中兩大亮點。
完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編纂工作中,各方面普遍建議根據實踐發展適當拓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適用范圍,強化該制度剛性約束,實現對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為此,該編在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基礎上,通過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實現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體系建構:一是將生產者責任延伸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一般性要求,明確國家建立健全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促進資源回收利用。二是強化產品和包裝物綠色設計要求。三是結合廢棄物循環利用實踐需求,分領域對生產者的回收和處置義務作出細化。
完善碳市場建設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建設統一的全國碳市場,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綠色化、低碳化發展的重大制度創新。全國碳市場由“強制”和“自愿”兩個市場共同構成。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針對重點排放單位,通過限制碳排放量來推動減排,被稱為“強制碳市場”;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通過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激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個人自愿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為充分體現氣候變化領域的最新實踐成果,綠色低碳發展編在“應對氣候變化”一章第二節“減緩氣候變化與碳達峰碳中和”中,對全國碳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作出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對兩個碳市場的定位和主要功能、管理體制作出規定。同時,強化數據質量管理,要求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該編對違反生態環境法典前四編規定的法律責任,有關法典與生態環境領域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以及法典的生效日期和同步廢止環境保護法等十部法律等相關內容作了規定。主要介紹該編四大亮點。
力求全面科學精準規定,增強法律責任的嚴密性。在現行法律責任規定基礎上,對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后將廢止的10部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在現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予以進一步完善,確保做到“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明確,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為5年。將提起生態環境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法規定的3年修改為5年,為追究法律責任預留更長期限。
聚焦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責任的針對性。在現行有關法律責任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強化環評機構、監測機構等第三方機構數據造假和地下水保護、化學物質污染、油煙污染、噪聲污染、跨區域傾倒固體廢物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針對不同領域的同類違法行為,設置相同或者大體平衡的法律責任。將放射性污染防治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設置大氣排污口與其他排污口等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保持基本一致。
對從重、從輕處罰的適用情形予以進一步明確,增強法律責任的精準性。例如,規定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有惡意損害生態環境、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多次實施違法行為被處罰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回應有關方面反映的“小過重罰”等問題,進一步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增加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等一般適用規定,保障生態環境執法中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生態環境法典將于今年8月15日,即我國第四個全國生態日到來之際起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的實施,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做好配套規定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有關部門及時對生態環境領域的法規、規章等進行梳理,對與生態環境法典規定不一致的,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同時,對于生態環境法典已經明確要求制定配套規定的,應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在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后一年內制定出來,確保法典的規定落地實施。
加強生態環境領域執法人員培訓和司法保障。有關部門對本系統的執法人員進行全面的學習培訓,以了解掌握生態環境法典的基本原則、主要精神和核心要義,確保依法行政、執法到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做好有關司法解釋清理、修改、廢止和制定工作,加強生態環境領域的審判和檢察工作,準確適用生態環境法典,公正高效解決生態環境領域的糾紛。
積極構建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律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生態環境法典的調整范圍涉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三個領域,其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調整方法有自身特點。隨著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生態環境法”應運而生。該部門法由生態環境法典和二十多部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的一個重大標志性成果,也為立足國情和實際,構建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律理論和話語體系提供了很好的法治基礎。生態環境法學界在此方面應發揮積極作用。
推動全社會廣泛學習宣傳生態環境法典。加強法典的學習宣傳,使這部法典走向群眾、走進基層,進一步增強全體社會成員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為法典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作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其影響力是世界性的,積極開展對這部法典的對外宣傳,積極闡釋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對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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